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的奖励:
1.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进行奖励,同时市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8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奖励60万元。
二、对引进项目的引资团队、引资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等的奖励,由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认定,按照1-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区制定奖补措施进行奖励。
四、国家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省外及国(境)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建成当年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由市财政拨付引资人所在部门单位一定数量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编辑:刘 锦
审核: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