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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56/2023-00007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8〕8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6-16
        是否有效

        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县住建局制定的《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365bet官网手机版下载_365bet在线娱_beat365官方网址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城、集镇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范围内设置的供居民和流动人口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道路、广场、车站、宾馆、商业综合楼宇、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公厕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城区公厕。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县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县公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破坏、损坏、擅自迁移、改用公厕及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环境卫生管理大队负责城区公厕管理和保洁人员日常管理;

        各镇政府负责集镇、村社公厕的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厕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公厕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厕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第十条城区道路两侧公厕应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和设置:  (一)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口密度大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每750—1000米的距离设置1座;  (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按每1万平方米用地或每间隔250米设置1座。  城区广场周边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标准设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二条 城区公厕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旅游景区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种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建设,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公厕建设以及新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公厕建设;

        (二)主管部门或负有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公厕建设;

        (三)管理单位负责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建设;

        (四)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的公厕建设;

        (五)各镇政府负责辖区集镇、村社的公厕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或现有公厕未达到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新建或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建设优先使用绿色环保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实现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厕。

        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公厕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定设置的公厕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堵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十八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按规划投资建设城区公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单一性的公厕,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综合建筑物中的公厕或一栋建筑物底层按规划带建的公厕,其用地按分摊面积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二)单独建设的公共水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结建费、垃圾处理费;供水、供热、供电、排水设施就近接入城市管网,投资者仅承担城市管网到水厕的工料费。

        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从简办理城区公厕建设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无法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三章 公厕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公厕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城区公厕保洁标准,由县住建部门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对公厕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经营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四)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墙面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及时清运粪便,定期清理化粪池,防止发生堵塞;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消毒;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停放现象;

        (九)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城区公厕应当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经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公厕开放时间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厕,应由专人管理,公布收费标准、管理规定、保洁制度、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临时停用公厕的,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停用时间,并组织维修。停用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县住建部门或管理单位。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随意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及时移(拆)除。

        第三十一条 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

        第三十二条 公厕应当文明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和张贴;

        (五)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不文明行为;

        (七)损坏公厕各项设备、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和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定期对公厕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区公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考评制度,将直管公厕及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公厕保洁维护工作纳入全县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三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各镇政府和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厕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查处:

        (一)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杂物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可对当事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维修和保养公厕设施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搬迁、拆除、停用公厕或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要求清扫保洁,致使厕内环境卫生未达标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破坏、损坏公厕设施、设备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擅自乱收费,不按标准收费或不明码标价的行为,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辱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各镇集镇村社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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