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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69/2022-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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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28
        是否有效

        张掖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226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科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公开属性中提出“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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